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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應鏈與合作對象評估

泰國先進材料供應鏈:台灣材料、零組件與設備商如何評估布局機會?

想把材料、零組件或設備賣給泰國系統廠的台灣老闆,常問我的第一句話是:「我是不是要先在泰國設廠?」

多數時候,答案是先不用。你要先搞清楚的,是客戶在泰國要你做到什麼。要不要設廠,是最後才決定的事。

2026 年 10 月 15 日,BOI 公布 2023 年到 2026 年上半年的資料:先進材料、奈米材料、特殊纖維等相關項目,共有 35 件投資促進申請案,投資額超過 235 億泰銖。產品包括積層陶瓷電容(MLCC)、散熱用石墨膜、陶瓷材料、電池與燃料電池材料,以及 PCB 用的玻璃纖維布。

這些是申請案,不代表都已經投產。泰國的先進材料還在起步,很多東西現在在當地還買不到。

但我的看法很直接:正因為還在起步,現在就要開始布局,而且要快。等泰國這條供應鏈成熟了,系統廠身邊早就有一批先進來、已經通過認證的供應商。你那時候再進去,就是去搶別人手上的單。

第一件事:先弄清楚客戶在泰國要你做到什麼

這裡說的系統廠,是在泰國做產品整合、組裝或系統製造的企業。你的東西用在它哪一段製程、哪一個產品、由誰決定採購,要先講得出來。

我建議先問清楚四件事:

  • 採購誰說了算? 泰國工廠可以自己買,還是要台灣總部或集團核准?
  • 怎麼成為合格供應商? 要不要登錄、送樣、測試、稽核,或重新做一次新廠認證?
  • 交貨要做到什麼程度? 從台灣出貨,交期、批量、備料和付款條件配不配合得上?
  • 出事時誰到現場? 品質或設備異常時,客戶希望多久有人回應、多久有人到?

很多台灣供應商以為自己賣的是材料或機器。到了泰國,客戶在意的常常是另一件事:出問題的時候,你的人在哪裡。材料商要能送樣、做異常分析;設備商要能安裝、保養、維修。這些答案,會直接決定你在泰國要放什麼人、做什麼事。

第二件事:決定泰國公司要做什麼,再決定要不要設廠

我做過不少次協助台灣貿易公司以全外資在泰國設立公司的案件。就我的經驗,這類公司比設工廠單純得多:不用蓋廠房、不用建產線,也不用處理製程和廠務工程。

但單純不代表可以隨便設。外資在泰國做買賣,會碰到外商法(FBA)。零售、批發都在清單三的限制業務裡:零售的總資本未達 1 億泰銖,或每家店未達 2,000 萬泰銖;批發每家店未達 1 億泰銖,外資都要先申請外商營業執照。技術服務這類業務,也可能落在「其他服務業」裡。

資本不夠,又沒有其他途徑,全外資就不能直接開始做。這也是為什麼 BOI 的 IPO、TISO、IBC 這幾個非製造類項目,對貿易商和設備商特別重要。業務經 BOI 核准後,可以改向 DBD 申請外商營業證明,不必另外走外商營業執照的審查。

公司設好之後,也不用一次到位。比較穩的做法是分階段:

  1. 先建立客戶聯繫與技術回應。
  2. 有穩定的補貨需求,再評估倉儲。
  3. 確定在地製造有商業基礎,才規劃產線。

也有企業一開始就適合直接設廠。關鍵是這個據點要完成什麼工作,不是每家公司都走同一條路。

第三件事:IPO、TISO、IBC 要照你真正做的業務選

這三個項目名字很像,適用的業務差很多:

項目 適合的業務 要先知道的限制
IPO(國際採購辦公室) 採購原材料、零件與組件,賣給製造業或經銷商,做國內批發或出口 只限原材料與零組件,成品和機器設備不在範圍;要有國內倉庫與即時庫存系統;不能製造或組裝
TISO(貿易與投資支援辦公室) 技術與工程支援,機器設備的進口銷售、訓練、安裝、保養、維修與校正 只有非稅優惠,依核准的活動範圍經營
IBC(國際商務中心) 替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的區域中心,可搭配國際貿易 單純對外買賣不符合;所得稅優惠要另外向稅務廳申請

實務上常見的錯是選錯項目。設備商把機器當成零件,想用 IPO,但 IPO 不含機器設備;賣機器又要負責安裝保養的,應該先看 TISO。只想做轉口買賣、又沒有關係企業要服務的,IBC 就不適合。

永遠切記:項目是配合業務選的,不是反過來讓業務去配合項目。先講清楚「賣什麼、賣給誰、怎麼交貨、提供哪些服務」,再選制度和公司架構。

BOI 官方的說明頁仍有部分舊年度的內容,資本額、人數這類門檻,申請前一定要對照當期的公告與活動清單。

為什麼要趕快

從第一次拜訪到正式供貨,中間要過送樣、測試、稽核、議價,每一關都要時間,而且多半不是你能控制的。設公司只是其中一環。

所以我才說要快。快不是指馬上砸錢設廠,而是現在就去接觸目標客戶、了解新案需求、安排測試、建立在地回應能力。每一階段設好往下走的條件:有明確需求才送樣,確認交貨要求才備庫存,掌握持續的服務需求才建團隊。投入跟著客戶給的證據加碼。

泰國各類材料和配套的成熟度差很多。也正因為這樣,現在進去,你才有機會找到自己補得上的缺口。

客戶開口要貨那天,你拿得出來的應該是一份可信的交付安排,而不是一份看好泰國的市場報告。順序很簡單:客戶要什麼 → 泰國公司做什麼 → 用什麼架構 → 最後才是要不要設廠。


法規依據

  • Foreign Business Act B.E. 2542(外商法)清單三:零售、批發、其他服務業
  • BOI 投資促進項目:IPO、TISO、IBC

資料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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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查證日期:2026 年 10 月 16 日。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BOI 項目條件與外商法規定可能變動,個別案件仍須依實際業務內容、當期 BOI 公告與主管機關認定判斷。

需要個案評估,可參考 cyatw.com;泰國端執行,可參考 cyathai.co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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